驳回复审案例
安度代理“海博士”商标驳回复审成立,该商标予以初审
发布时间:2023-11-22 15:24:41 浏览数:114
  宁波超星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8936679号“海博士”商标的决定进行驳回复审,经复审后,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。

  商标局经复审查明:
  1、至本案审理时,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56012号商标、第66279800号商标(引证商标一、二)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,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。
  2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33431号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三)经驳回复审决定在“营养补充剂”等商品上予以驳回,该决定已生效。至本案审理时,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并已在“蚊香”一项商品上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。
  3、至本案审理时,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13240号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四)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在“人用药;医用生物制剂;医用营养品;婴儿奶粉;净化剂;兽医用药;婴儿尿裤;牙用光沽剂”商品上予以驳回,在“驱昆虫剂;宠物尿布”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。
  商标局复审后认为,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,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、四未构成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。
  因此,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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